新冠疫情防控的公告
当前,全球新冠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我国部分地区也出现了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,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疫情最新数据通报
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通报,截至2023年11月15日24时,全国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568例,其中境外输入病例48例(广东18例,福建8例,北京6例,上海5例,四川4例,天津3例,江苏2例,浙江1例,山东1例),本土病例1520例。
具体分布情况如下:
- 广东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23例,其中广州市298例,深圳市65例,佛山市28例,东莞市15例,中山市10例,惠州市7例
- 重庆市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05例,其中渝北区58例,九龙坡区42例,沙坪坝区33例,江北区28例,南岸区24例,巴南区20例
- 河南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86例,其中郑州市142例,许昌市24例,周口市12例,安阳市8例
- 内蒙古自治区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59例,其中呼和浩特市98例,包头市32例,赤峰市18例,鄂尔多斯市11例
-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25例,其中乌鲁木齐市89例,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2例,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4例
- 北京市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64例,其中朝阳区22例,海淀区15例,丰台区12例,通州区8例,昌平区7例
- 山西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8例,其中大同市32例,朔州市14例,忻州市8例,太原市4例
- 四川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4例,其中成都市38例,南充市8例,广元市5例,绵阳市3例
- 陕西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8例,其中西安市32例,榆林市10例,渭南市6例
- 云南省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2例,其中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28例,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8例,昆明市6例
- 其他省份: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16例
截至11月15日24时,全国现有确诊病例12568例(其中重症病例32例),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56893例,累计死亡病例5226例,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74687例,现有疑似病例15例,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589236人,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86532人。
疫情防控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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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人员流动管理: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地区,确需前往的,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并提前向目的地社区(村)报备,高风险地区人员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,确需离开的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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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重点场所防控:商场超市、农贸市场、宾馆酒店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、扫码、戴口罩、一米线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,餐饮场所控制就餐人数和餐位距离,提倡分餐制、使用公筷公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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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医疗机构管理: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,规范发热门诊管理,强化院感防控,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发热患者,发现可疑病例要立即报告并转诊至定点医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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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核酸检测工作:按照"应检尽检"原则,对重点人群、重点场所、重点环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,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检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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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疫苗接种工作: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,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,符合条件的人群应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,共同构建全民免疫屏障。
应急处置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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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速流调溯源:一旦发现阳性感染者,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,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,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,落实集中隔离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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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划定风险区域:根据疫情传播风险大小,精准划定高风险区、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,实施分类管理措施,高风险区实行"足不出户、上门服务",中风险区实行"人不出区、错峰取物",低风险区实行"个人防护、避免聚集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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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区域核酸检测:疫情发生地要根据流调研判情况,科学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,确保潜在感染者及时发现,采样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聚集,做好个人防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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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物资保障: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工作,确保医疗防护物资、消杀用品储备充足,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、价格平稳。
个人防护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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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个人健康监测:如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咽痛、嗅(味)觉减退、腹泻等症状,要佩戴口罩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,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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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良好卫生习惯:勤洗手、常通风、不聚集、保持社交距离,咳嗽、打喷嚏时注意遮挡,收取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,对包装进行消毒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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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配合防控措施:进入公共场所主动扫码、测温、戴口罩,配合开展核酸检测、流调排查等工作,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,不隐瞒、不谎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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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少聚集性活动:提倡"喜事缓办、丧事简办、宴会不办",减少人员聚集,确需举办的,要控制规模,落实防控措施。
特别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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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防控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对散布疫情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将依法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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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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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,将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并及时公布。
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,让我们携手同心、共克时艰,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!
特此公告。
XX市/县疫情防控指挥部
2023年11月16日